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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支票遺失~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如何辦理?

2015年10月27  當天對帳的時候,發現客戶有一筆款式拖很久沒有支付.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對方回復說已於9月X號寄出支票,並顯示投遞成功.

並且提供票據號碼,對方說確定這項金額是沒有被提領出去的.

由此可見是我們遺失了支票~聽到這個消息當時也沒有很著急.

心想,大不了之前那張作廢,叫他們重新開一張就好了咩.

沒想到上網一查,幾乎暈到~然後以下資料供給有需要的網友參考.

當然也希望各位不要遺失支票,好好保管好支票.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以下內容摘自網絡~僅供參考)

 

補充說明,若是支票金額不大,還一個簡單的方式就是:

1,前提要先確認在這期間你的支票金額沒有被提領,
2,並確認對方在開票時有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3,再等上一年,讓開票日一年期限過後失效。
4,再請對方開一張,這樣就不用花去法院及銀行、登報費用!
但前提需要對方同意,且你願意等一年!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

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

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

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

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

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

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

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

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

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

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通知付款行庫。

〈1〉、票據喪失經過。

〈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

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

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

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

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

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判決參照〉。

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

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

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

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

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

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並送狀,

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

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

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報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

再購買所刊報紙二份,核對內容是否有誤,如內容正確,請標示登報位置後,

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一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

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

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

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

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三個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六個月,

如超過六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票據〉無效之判決,

當喪失之支票被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者,該支票表彰之權利即歸消滅,

持有該支票之人無法再行行使權利。聲請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

當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

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

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

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 

(以上內容摘自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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